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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应承担责任

  如今,无接触式动物基于本性而伤人的宠物承担事件屡见不鲜,故而我国法律针对饲养的伤害饲养动物、动物园的责任动物、遗弃和逃逸的无接触式动物致人损害均做出明确的规定。除了普通的宠物承担犬类侵权纠纷中存在撕咬、抓挠、伤害饲养扑身等情形,责任还有一种“无接触式”伤害,无接触式即犬只虽未对他人进行实质性攻击,宠物承担但因其未受牵引而惊吓路人致他人摔倒受伤。伤害饲养近日,责任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相关案件。无接触式

  被狗追赶摔倒受伤,宠物承担主人被判赔偿11万余元

  62岁的伤害饲养徐某抱着自家小狗在小区散步,路上遇到一只体型较大且无人看管的黑狗,徐某便用树枝进行驱赶,但黑狗却不停凑近,徐某在躲避时被不平整的地面绊倒摔伤。事发后,黑狗的主人花某陪同就医,支付医药费466元,并补偿徐某200元。

  次日,徐某仍感到胸部疼痛,并接到医院电话通知复查,经检查确认存在肋骨骨折的情况,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徐某再次联系花某处理,却遭到拒绝,徐某遂将花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22823.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徐某抱着小狗走到路上,遭到花某饲养的黑狗纠缠,黑狗不断靠近徐某,其几番躲避无法摆脱,该过程中被逼到路边,由于地面不平整被绊倒受伤。花某表示,他当时不在家中,黑狗自己从家里跑出,由此可以确定,花某作为黑狗的饲养人,未能妥善看管黑狗。花某离家后,未对黑狗采取足够安全措施,防止它跑出生事,应对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双方于事发后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基于徐某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所致,按此方案处理明显有失公平,徐某要求花某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花某赔偿徐某损失共112965.21元。

  被狗惊吓摔伤,主人赔付4万元

  2021年10月的某天清晨,王大妈在小区花坛边锻炼身体,邻居赵某带宠物狗出门遛弯,但未对宠物狗采取控制措施。宠物狗在小区肆意“横行”,突然冲向花坛边正在早锻炼的王大妈,虽没有对王大妈进行抓咬等攻击行为,但致使王大妈受到惊吓倒地受伤。

  赵某当场承认其对此事负责并陪同王大妈就医,但在王大妈就医过程中,赵某离开医院,后拒接电话、拒绝处理赔偿事宜。王大妈的伤情被诊断为手臂骨折,并住院接受治疗,前期已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王大妈便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

  审理过程中,赵某拒不到庭应诉。王大妈苦于无证据证明其受伤系因赵某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但提出事发地可能存在视频监控,事发当天其女婿曾报警。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依职权前往派出所开展调查,从公安机关调取了小区监控视频和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同时了解到事发当天公安机关扣留了赵某饲养的宠物犬,并对赵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承担王大妈当前主张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尤其是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的抓、咬、踢等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产生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饲养动物的跳跃、冲撞、奔跑、吼叫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从而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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