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公开审理销售假冒茅台酒案
4月15日下午,浙江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长龙担任审判长,绍兴审理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首例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跨区域刑事案件,销售齐齐哈尔百货大楼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假冒酒案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茅台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浙江商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绍兴审理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公开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销售同时,假冒酒案合肥百货股吧对三人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茅台假冒贵州茅台酒、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浙江 法院经审理查明,绍兴审理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公开张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并以3900元和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孙某,累计370箱,销售金额达156万余元,非法获利37.14万元;孙某将其中部分假冒贵州茅台酒再以4680元到52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曾某等多人,累计销售128箱,销售金额达67万余元,非法获利10.6万元。 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朱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以每箱2100元至3300元的价格购得,并以3000元至10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吴某等人,累计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87箱,销售金额达42.59万元,非法获利11.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孙某、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有退赔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0余名工作人员通过庭审现场和庭审公开网线上线下同步进行了旁听。 (余建华 徐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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